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62號
- 原告
-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維良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李佳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25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李佳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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