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伯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嚴偲伃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