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望月弘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9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春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