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 當事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9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春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