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20號
- 原告
-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秋英
- 訴訟代理人
- 許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芷嫻即正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27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芷嫻即正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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