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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2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原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芷嫻即正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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