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