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坤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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