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盧信宏、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盧信宏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86元(即所執行之預估解約金額),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