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華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陳飛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35號 原 告 華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如 鄭立揚 林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盈如即古典風華時尚衣著概念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