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華薇即歐賀服飾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黃華薇即歐賀服飾商行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林月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