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物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昀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安貞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昀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貞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劭緯間償還物品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500元,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