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吟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58號 原 告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臻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穀毅人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