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周湘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61號 原 告 周湘芸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原告周湘芸因與被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