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85號
- 原告
-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冠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坤、吳周榮、吳文璋、吳明燕、吳明俐等5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29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坤、吳周榮、吳文璋、吳明燕、吳明俐等5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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