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環揚企業社、黃秉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18號 原 告 環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秉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邑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