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中嶋孝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28號 原 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嶋孝平 訴訟代理人 陳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