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58號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