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石珮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4號 原 告 石珮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小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