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天鴻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2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