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39號
- 原告
- 大安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敏芬
- 訴訟代理人
- 黎禮欽
- 被告
- 王淑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89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