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趙子榮
- 當事人涂倩華、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8號 原 告 涂倩華 被 告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露營拖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萬元,訴之聲明 第二項請求3萬6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6000元(計算式:144萬元+3萬6000元=147萬6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 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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