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8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涂倩華
被告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露營拖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3萬6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6000元(計算式:144萬元+3萬6000元=147萬6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