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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吳寶昱、劉淑娟

  • 原告
    庇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皇志
  • 被告
    頎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08號 原 告 庇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昱 原 告 陳皇志 被 告 頎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頎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18,3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09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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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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