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08號
- 原告
- 庇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昱
- 原告
- 陳皇志
- 被告
- 頎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頎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18,3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0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34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頎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18,3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0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