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因與被告陳凱琳即梵天人文生命禮儀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公司訴請被告返還彩印機,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8,000元及遲延利息,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4,09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震旦行則訴請被告給付56,0000元及遲延利息,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