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采股份有限公司、謝美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新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惠 訴訟代理人 董依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