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黃莉莉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9,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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