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鄭金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04號 原 告 鄭金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