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望月弘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06號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