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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06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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