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告已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告已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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