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告已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4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