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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9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原告
吳秀琴
被告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3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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