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東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31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