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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9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江宗祐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勝善、全球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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