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2號
- 原告
- 郭培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思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14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3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熊思惠(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14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院刑事庭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