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保險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孟嘉仁
- 原告許志文
-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原 告 許志文 住南港昆陽○○○00○○○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保險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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