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30號
- 原告
- 正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如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3520元,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8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3520元,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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