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50號 原 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 第一項 63,395元 第二項 6,433,643元 ⑴押金及起訴前利息:1,152,443元【押金1,080,000元,並加計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如下表所示。】 ⑵違約金:5,292,000元【1,080,000×1%×490日 (自112年1月5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 月8日)】 ⑶合計:6,444,443元(1,152,443+5,292,000) 第三項 69,384元 第四項 1,949,200元 總 計 8,526,422元 63,395+6,444,443+69,384+1,94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