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 原告
- 劉英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傳國際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並表明本件被告有無包含簡鴻駿,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傳國際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並表明本件被告有無包含簡鴻駿,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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