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英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劉英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傳國際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並表明本件被告有無包含簡鴻駿,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