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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劉英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傳國際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並表明本件被告有無包含簡鴻駿,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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