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簡岑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60號 原 告 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磅芽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冠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