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徐千惠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7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址:基隆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同時提出被告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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