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 原告
-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錢大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智超律師
- 被告
- 陳宏銘
- 訴訟代理人
- 謝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2月15日前先行洽談及提出本院,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