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淳旭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奕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銳軒律師
- 被告
-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興
- 訴訟代理人
- 李增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