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興 訴訟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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