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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李仁福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川晟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勝二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潘志亮

黃繼億

陳宥里

潘坤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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