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8號
- 原告
- 李仁福
- 被告
-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川晟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明祥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勝二
- 被告
-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潘志亮
黃繼億
陳宥里
潘坤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