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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張勝二

  • 原告
    李仁福
  •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潘志亮黃繼億陳宥里潘坤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8號 原 告 李仁福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川晟投資有限公司 曾明祥 張勝二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潘志亮 黃繼億 陳宥里 潘坤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上午10時整於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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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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