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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4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聲請人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許嘉榮」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家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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