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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69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告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迺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兩造間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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