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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林毓堂
訴訟代理人
許剛翊
被告
潘政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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