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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李羿靜
被 告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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