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 原告
-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清池
- 被告
-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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