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被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