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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90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江宗祐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周芠薈
被 告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被 告
王建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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