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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1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一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被告張一紅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一紅清償借款事件,其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於民國87年8月18日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新臺幣250,000元 ,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等語,然原告提出之證物卻欠缺該「信用貸款約定書」,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有向日盛銀行申請貸款之事實,原告提出之證據顯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該「信用貸款約定書」,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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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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