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徐千惠
- 原告李銘常
- 被告林家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李銘常 被 告 林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4樓之「構絲髮型設計」之負責人,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上開地址之大樓1樓大廳,因該大樓多次漏水影響客戶心生不滿,而與大樓總幹事即原告起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操你媽的」等語,辱罵原告,而貶損原告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痛苦,故向被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然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其係因大樓多次漏水,情緒堆疊之故方會失言,非對原告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兩造對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1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中之勘驗筆錄內容,並無爭執。觀之該勘驗筆錄內容略以:被告:我上星期我就沒說話。原告:你為什麼不講。被告:我哪裡沒有講,你們另外一個保全,他跟我講你不在阿。女生:(在旁說話聽不清楚)。被告:他就跟我講有 ,有找水電處理,我有找你的麻煩喔,你知道嗎?你要不要去看天花板?原告:天花板我就不用。被告:我做生意,他媽的客人都不能做啦(00:20)。原告:你不要講三字經好不好?你客人怎麼...我有沒有處理?今天是我漏水嗎?被告 :上個禮拜我就都沒說話。原告:不說話,你不要講。被告:我哪有不要講,我找保全。原告:你為什麼昨天不找我?被告:因為你不在嘛,上星期你有在嗎?你要找保全來問問看嗎?原告:今天很簡單,他們告訴我了嗎?被告:他就告訴我已經找水電來通知了啦,來查了啦。原告:對啦。被告:所以我就安靜不說話嘛。原告:一個是11樓造成的漏水。被告:你昨天就要跟我說已經找水電來查了。原告:不不不,這個二回事唷,第一個是上面漏水導致整個下面都是,那個是上個禮拜的事。被告:對,我知道。原告:知道,那水電有來處理。被告:你們另外一個保全上個禮拜跟他問。女生:就是他以為自己有聯絡...被告:上次那個保全他跟我 說。女生:(在旁說話聽不清楚)。被告:下午...早上我有 問他,另外一個保全跟我說有有有,等水電。女生:他。被告:他不在。原告:我不在我不能補休,他漏水4個小時。 被告:我沒有說你不能補休啦。原告:你一直說我不在。被告:阿你就不在阿,我不是晚上找你耶。原告:不是阿,今天我就是4個小時我要補休。被告:補休補休。原告:保全 沒有跟你講嗎?保全:(說話聽不清楚)。原告:你有沒有告訴他,對呀,人家都有告訴你了。被告:你跟我說補休,昨天到幾點?保全:4點多。原告:我昨天5點還在這。什麼4 點多?被告:我4點多下來,不然你調監視器。原告:我4點多還在這裡啦。被告:調監視器啦,我4點50幾分下來的。 女生:現在結論是什麼?查的結果是什麼?原告:查的結果就是查到7樓,他們的冷氣可能有水接到管子裡面,然後...女生:所以現在是會停?被告:對啦。原告:因為他們冷氣還沒有開啦。被告:我昨天留到7點40幾分,他水都...原告:因為我叫他關掉冷氣了。被告:對嘛,你跟我講就好了嘛,你知道我昨天在那邊。原告:不不不,先生你看一下,這不是你的問題,是那一個,我現在講一個最簡單的...被告 :你跟我說,你有處理就好了,你問你另一個保全,他上次跟我說早上總幹事不在,我就跟他說漏水,他就說不是你漏而已,樓上也有,他就跟我說你早上、下午。原告:沒有。被告:他說什麼水電會來看。原告:早上。被告:我就都沒有講話。原告:你是禮拜六還是禮拜天?被告:下午。原告:還是我休假,就像我明天要...女生:(在旁說話聽不清楚)。原告:不不不,今天你跟我講完話...女生:你今天要解決。被告:不是,你問另外一個保全啦,反正我下午來就找不到你。原告:你看一下,這是幾點啦,你看看這時間啦,你跟我講2點多嘛,3點多我就已經發到。女生:(在旁說話 聽不清楚)。原告:這三樓他們負責,我發給他們的,我說7樓在漏,你們那滿出來,我昨天叫他關掉。被告:對呀。原告:不是,但是要觀察,不是...要知道但是他說要處理呀 。被告:對嘛,你就跟我講你在處理了,這樣就好了,你問另外一個保全。原告:我今天...被告:上星期...原告:不是不是...被告:我就都沒講話,我一直到下午我才...原告:林先生,你聽我講一下。你昨天下午2點多來找我,我做 什麼動作,我是不是從11樓走下來,對不對?被告:問題你沒有跟我講。原告:你都知道,你自己說你不用看的嘛,我在處理你不用看。被告:我不用看?原告:我在坐電梯。被告:你找我去9樓7樓看,我說不用看了。原告:對呀,沒有錯阿。被告:我有客人嘛,江小姐看到我在做客人嘛。原告:不是,你有做客人沒有錯,第一,你來找我...被告:就 像上星期,你補休關我什麼事,我做客人關你什麼事,操你媽的(04:30)。原告:我跟你講...被告:你講話是這樣講 的喔?女生:不要這樣。原告:你在說什麼髒話?被告:蛤蛤蛤,好好跟你講你為什麼在那邊推來推去。原告:我推什麼推,你今天跟我講我就到11樓查下來。被告:我做客人干你什麼事?原告:你罵我三字經幹什麼?女生:這樣下去沒完沒了。原告:不告訴我,我心有所...你罵三字經是怎麼 樣?你說我不處理?被告:我告訴你啦。我在這邊10幾年...原告:你不要再跟我講這個。被告:我跟你好聲好氣。原 告:不需要跟我講三字經啦。被告:沒問題我就不會麻煩你啦。原告:今天你告訴我,我是不是就上去處理了。被告:對呀,昨天你處理有跟我講嗎?原告:跟你講?我還要觀察阿。被告:你有交代保全嗎?原告:我有交代保全。被告:保全也不知道阿。原告:不是不知道,你有問他嗎,你要搞清楚嘛,不是說你講話人家都要聽你的要去處理的。女生:我覺得現在講的又重複了。原告:不是啦,沒有沒有,今天假如說你跟我講我沒有去做事,是我的問題,我去做,你今天還這樣子,還問候我三字經,那是不對的。被告:我什麼時候問候你三字經?原告:你剛才講的是什麼話。被告:那個是三字經?原告:那不是三字經那叫什麼,四書五經嗎?女生:在生氣...好啦,不要講了。原告:不是啦,不是不 ,今天我在怎麼做,你不能侮辱我,你用三字經侮辱我就不對,跟我媽一點關係都沒有。女生:好啦。原告:跟他講他都不相信。被告:真的是找死等語(見系爭刑案易字卷第29至33頁,時間總長6分8秒,依光碟播放時間紀錄)。則由上開刑事庭勘驗筆錄可知,被告確實於6分8秒的對話時間中,分別於20秒時對原告說出「他媽的客人都不能做啦」、4分30秒時對原告說出「我做客人關你什麼事,操你媽的(04:30)」等2句,其中「...操你媽的(04:30)」等語已使原告主 觀上感到是母親被侮辱而生不快之難堪字眼。然而,審視兩造前後對談,顯然係在爭執吵架過程,由被告對原告稱「他媽的」、「操你媽的」等字詞之整體表意脈絡觀之,並非針對原告為主體對象所為之謾罵,而係為強烈表達其營業接待客人之事與原告無關、客人都不能做之營業困難等事件之內心強烈情緒,徵以,本件齟齬經過,係與原告對於是否處理大樓漏水之糾紛,被告聽聞情緒控制不當,分別接續搭配如「客人都不能做」、或連接於「做客人關你什麼事」等事實或不滿情境表達後,方使用上開字眼。足見被告有以該等粗鄙字詞為表達其個人不滿情緒之發語詞、感嘆詞,雖仍屬粗俗不得體,然從該前後文觀之,被告主觀上應非蓄意貶抑原告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更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或攻訐,僅基於其日常生活之口頭慣用語性質,旁人即便見聞兩造對談中被告如此言語,原告之社會生活關係不至於因而蒙受嚴重不利影響,尚難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已因被告言行遭貶損而精神上受有痛苦。從而,被告否認本件有對原告為侵權行為,尚稱可採,原告既無再舉證證明被告此舉在一般人生活經驗客觀上業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其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即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三、綜上,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辱罵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原告15,00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瓊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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