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42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琨展
- 被告
- 黃進益即寓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