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512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施良勳
- 訴訟代理人
- 鄧介榮
- 被告
- 鄭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74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7,9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